因此,我们认为,“具体分析具体情况”这一原则的哲学依据,完整地看,应当是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的原理。这一原则不是片面强调矛盾的普遍性,也不是孤立地强调矛盾的特殊性,而是强调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强调从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辩证法。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具体地分析具体情况,是以充分认识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作为思想前提和认识前提的。[107]
然而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时常发生割裂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错误。在强调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时,容易把马克思主义当作教条式公式,不问实际情况如何,到处机械套用,甚至把适合一时、一事、一地的原理,当作普遍性的东西加以坚持,从而陷入思想僵化;而在思想解放的时代潮流中,又往往容易发生否定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的倾向,离开社会主义的客观必然性来看中国的改革开放,产生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这两种错误倾向往往是相通的,从不同侧面违背了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相互关系的辩证法则,违背了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根本原则,从而也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纲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