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要说,某些人所谓“信念”,如堕胎是不当的,并不真是一种信念,它可能是一种意愿——即要反对堕胎。而所谓“信念”(堕胎是正当的)可能是一种支持或实行堕胎的意愿。我需要一种信念的理论,它不依赖于我们口语中所说的“信念”,我认为,可以把所谓“伦理信念”的差异更好地阐释为终极态度或意欲的差异。或者说,在许多情景中,我更愿意这样以为。也许情况是这样的,有时,伦理的“应该”陈述可以用纯粹的认知术语来阐释。例如,在阐述像珍尼·迪恩斯这样的人所做的“应该”陈述时,我们可能参照《圣经》中“十诫”所指控的事实。但是,即便是这样,一个人的陈述也是伦理的,因为他愿意遵守既定的戒律,不管是出于对上帝的爱,还是对地狱的怕。
因此,我希望不要分析信念,而是做些比较。根据F.P.拉姆色(Ramsey)和D.M.阿姆斯特朗(Armstrong)的观点,让我们来比较信念和地图。拉姆色说,“信念的最初形式是地图……我们依靠它前行。”我将忽略“最初形式”所暗示的区别。拉姆色关注的是信念与实践的关系,而“我们依靠它前行”区分了对一个主张的坚信和仅仅是对一个主张的考虑。无论如何,许多事实的信念在实际做决定时作用甚小或无果而终。例如,对夸克的信念或对贺拉斯未发现的手迹的信念。即便这样,人们仍得作出一些理论决定,如,是否维护适应的主张,是否把它们整合进我们的体系网络,作关于夸克的论文或写关于贺拉斯的书是否值得,等等。其间的差异就如一张西藏地图——尽管我们从未打算去那里,或与西藏人有任何政治、经济或文化的交往——和斯蒂文森(Stevenson)《金银岛》中那座神奇的海盗岛地图的差异。无论如何,在讨论伦理学时,对那些与实践相关的信念,我们有一种天然的特殊关注,即使在某种意义上它们是高度理论性的,如关于铀235裂变的信念或关于氢混合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