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乱邦也。
大君持恩赏之柄,以正军旅之功。师之终也,虽赏其功,小人则不可以有功而任用之,用之必乱邦。小人恃功而乱邦者,古有之矣。
比 坤下坎上
《比》,《序卦》:“众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比,亲辅也。人之类,必相亲辅,然后能安。故既有众,则必有所比,比所以次《师》也。为卦,上坎下坤。以二体言之,水在地上,物之相切比无间,莫如水之在地上,故为比也。又众爻皆阴,独五以阳刚居君位,众所亲附,而上亦亲下,故为比也。
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
比,吉道也。人相亲比,自为吉道。故《杂卦》云:“比乐师忧。”人相亲比,必有其道,苟非其道,则有悔咎,故必推原占决,其可比者而比之。筮谓占决卜度,非谓以蓍龟也。所比得元永贞则无咎。元谓有君长之道,永谓可以常久,贞谓得正道。上之比下,必有此三者;下之从上,必求此三者,则无咎也。
不宁方来,后,夫凶。
人之不能自保其安宁,方且来求亲比,得所比则能保其安。当其不宁之时,固宜汲汲以求比。若独立自恃,求比之志不速而后,则虽夫亦凶矣。夫犹凶,况柔弱者乎?夫,刚立之称。《传》曰:“子南,夫也。”又曰:“是谓我非夫。”凡生天地之间者,未有不相亲比而能自存者也。虽刚强之至,未有能独立者也。比之道,由两志相求。两志不相求,则睽矣。君怀抚其下,下亲辅于上,亲戚、朋友、乡党皆然,故当上下合志以相从。苟无相求之意,则离而凶矣。大抵人情相求则合,相持则睽。相持,相待莫先也。人之相亲固有道,然而欲比之志,不可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