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 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内容和形式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广告应当真实
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传播商品和服务信息的载体。广告作为一种艺术形式, 可以有艺术的夸张, 但内容必须真实。如果内容虚假, 将可能构成虚假广告。根据本法规定, 广告主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同时,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核对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 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 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二、广告应当合法
广告作为商业活动, 必须依法进行, 从内容到形式都应当合法, 主要表现在: 第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不得作广告; 第二, 虽然允许生产、销售, 但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 不得对其进行广告宣传, 例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不得作广告; 第三, 广告内容与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相一致, 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第四, 法律规定应当清楚、明示的内容应当清楚、明示, 广告内容不得出现法律规定不得出现的情形; 第五,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