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第2条规定:“经济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法人之间的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试测绘等合同”。
而家庭装潢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个人,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是实实在在为了满足生活消费的需要。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家庭装潢不同于单位装潢,装潢的标的,是消费者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装潢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接受服务的;这也正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保护的对象。
●那么,为什么说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家庭装潢出现纠纷就应该适用于《合同法》呢?
这是因为,《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此,《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的主体,比原来《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主体范围扩大了,也不再仅仅限于经济方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