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二款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